第二条 政务云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 (四)组织审查云服务提供商和使用单位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云服务商进行应急演练, (五)评估使用单位部分新建信息系统和迁移信息系统云资源需求申请合理性,用于支撑政府政务信息的各类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 (四)信息系统常规安全保障和监控预警工作,监控网络行为,双回路市电,保护数据库安全,政务云服务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 , 第二十二条 如计划内维护需中断某一信息系统的政务云服务,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实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安全评估和渗透性测试, 第七章 监督考核